【為了此篇文章我可是非常認真的翻查法規及之前的資料,請來賓掌聲鼓勵鼓勵!啪啪啪啪!結論是寒舍一切合法!農業發展、農地使用等憂國憂民的議題不在我的討論範疇,我只是一個小小的死老百姓。】
感謝邱大委員對農業發展的投入,這下我又要開始擔心我們到時候使用執照的申請會不會因此被刁難……還是也要我實際耕作呢?我家今年二月開始產出幾十顆草莓的盆栽最近死了,害我11月想開始收成的希望落空,這讓我再一次確定自己是黑手指,不然問問C大以前辦公室裡面的植物到底存活率有多少,我猜不到10%,活著的那10%確定都不在我管轄範圍內。上次我不小心把金錢樹這種號稱「插在土裡不活也難」的植物種死,被恥笑很久,要我種農產品或經濟作物來營生,台灣的經濟一定會被我搞垮。不不不,不要說台灣經濟這種救國救世的情懷,我會餓死先。我是說真的。
但我們買了農地也正在蓋農舍,就如同我在FB上所說,我們夫妻倆不是農夫身分,在下只是一個流浪還沒到終點的代理代課教師,阿成則是不知民間疾苦的小學主任,為什麼我們可以辦得到?我不清楚什麼天大的法規脈絡,但這也許可以從我們買地自建的程序一步一步說起。
一、買農地的考量
當初在魚池附近看地,建地一坪約莫5萬元的價碼(先不管哪種建地,也不管生活機能等),也就是說如果要蓋地坪30幾坪的房子,買地大約需要250至300來萬,因為即使是建地也不可能全數蓋滿,除法規的確限制以外,總要留個小小的庭院或與鄰居建物間的安全與隱私距離。那如果一樣是300萬的購地成本,我也許可以買到2至3分農地,大概是600多坪(註一),而託邱委員的福,大家現在應該都知道農地蓋農舍只能蓋1/10(註二),這樣我們可以有60坪的地坪來蓋屋,還有500多坪的空地可以使用,看要蓋網球場還是游泳池(大誤,在風頭上我們絕對不能承認我們買農地有農業以外的使用考量),看是要蓋農業資材室還是挖一個大的蓄水池灌溉用。
不過基於法規限定,當時看了好幾筆土地都要以2.5分做基準然後往上看(註三),2.5分以上的農地再怎麼偏僻再怎麼便宜,大概也都是要好幾百萬來買,可能也都破了我說的300萬,拉高了購地成本。如果屋子真的以我們希望的只蓋一層樓,蓋滿1/10也有75坪左右,那請問其他9/10的土地我要幹嘛用?種草還要除草哩,難不成真的叫我大面積種植農作,然後看著它們死掉?
剛好我在網路上看到現在這個基地是1.3分,約莫384坪,價位也算合理;或者應該這麼說吧,我們買得比行情貴,之所以決定下手,是因為我跟阿成說,它的單價的確比周邊高,但是如果單價低,總面積高,整筆土地的支出仍會居高不下,倒不如買面積符合需求且總價可以接受的地。
又因為該農地原地主是70幾年繼承這比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前之規定即可興建農舍(註四),這就是所謂的老農,無論農地大小,都可以興建1/10的面積。該法修正之後,如我前文所說,要2.5分的土地始能興建農舍。
註一:1分≒293坪
註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這一句比較白話,直接點出建蔽率是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註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註四:【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二、原地主配蓋農舍
假設是新法的話,除了土地面積要2.5分,還要取得土地2年以後才能蓋,蓋好之後又要等5年才能再買賣(註五)。這樣一搞,我不就要等到天荒地老……幸好幸好,原地主符合資格。
若當時看上農地即先進行買賣交易,我就永遠蓋不了合法的房屋了,所以應以原地主名義蓋好農舍後再買賣,此舉可以讓我們的農舍合法,但是比較需要擔心的是房子蓋在別人的土地上,尤其蓋一棟房子經歷設計、建造等過程,1年以上的時間是跑不掉的,屆時如果對方不認帳的話,會非常非常麻煩,於是我們選擇用簡易的方式來處理,就是俗稱的「配蓋」。以地主名義申請建蓋一個小小農舍,取得該農舍使用執照之後,立即辦理過戶。如果你在鄉間田地裡看到一戶小小鐵皮屋,別懷疑,大部分都是地主蓋來方便買賣,如果不這樣做,農地它永遠都是農地,蓋後此農地等於有1/10具有建地的功能可以蓋屋,脫手時價值翻倍。所以大部分具老農身分的地主會這樣處理,而我們遇上的地主可能是比較不清楚狀況的,所以當時過程花了很多時間在溝通。
那時候有一連串曲折的過程,先是因為地主與我們素昧平生,把所有文件的影本還有印章都交給代書,她的心中想必是非常惶恐的,而我們砸錢(雖然不多)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一間鐵皮屋,也是緊張萬分。又因為當時新聞(←點我連結)對豪華農舍有一波的批評浪潮(所以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全台灣豪華農舍密度最高、最被詬病的其實是宜蘭,不是屏東,我覺得蘇先生只是倒楣一點,誰叫他是副總統候選人),可能導致農舍審查的行政程序一直拖延,這個過程拖過了我們預期的時間,拖到地主都拿自己的生命像風中殘燭當作理由來催促我們速速處理(是說怕她在這等待過程中走了的話,就會有繼承等問題衍生,搞不好變成不符老農資格,我們房子也別蓋了)。事實上當時為了避免夜長夢多,我們甚至花錢找專業代辦來幫忙跑照,但是據說全魚池鄉公所只有一個人承辦這項業務,他要勘查、要審件、要發照……這位中流砥柱他真的很忙碌。種種因素,我們的過戶整整花了八個月的時間。
申請農舍興建需備資料(這裡的資料都是原地主所提供),我們直接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法條來說明最簡單。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本條例(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這句話白話文來說,應該是具以下資格者即表示符合農民資格?!不知道我有沒有會意錯誤?那我真不明白邱委員在盧三小。)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戶籍謄本。當時地主有從其居住地遷戶籍,還好還好沒有明文規定老農戶籍登記要滿2年。遷完戶籍,申請建照之後或是拿到使用執照之後,地主又把戶籍遷回去了。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依前文所述,本案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書(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即可)
(2)審查表(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即可)
(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公所提供格式,簽名即可)
(4)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書(公所提供格式,簽名即可)
(5)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即可)
(6)總財產查詢清冊(國稅局查詢)
(7)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8)土記登記謄本
(9)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10)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如下方第五點)
(11)現場相片(一個月內的相片,能明顯看見農作物為佳,當時整片檳榔樹,要不看見都很難啊。)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農地農用證明,申請此證明的文件又有以下:
(1)申請書(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即可)
(2)審查表(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資料即可),空白處是給公所承辦人員蓋章用的)印象中公所收件後會派人實地勘查,我曾帶領農經科小姐及建設科先生過去指界。基本上就單純告知基地確切位置而已,不過當時小姐有問我買地是不是要蓋農舍等看似閒聊的話題,但我們這種想很多的人,就會覺得她在蒐集資料,不過我也都是據實以告,沒有特別隱瞞或欺騙。有興趣可以去自行下載一份來看看,各鄉鎮差不了太遠。
(3)會勘記錄表(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資料即可,功用同上)
(4)戶籍謄本(一個月內)
(5)最近地政機關核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一個月內)
(6)相片兩張
(7)農地使用證明書3份(公所提供格式,照實填寫即可),最後應該就是在這一張上面蓋章核發。
六、另外,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這些我們建築師協助處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另可參考【建築法】第30至32條條文。
註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終於有人明白邱委員在盧三小了 害我一大群築夢ing和築夢ed的業主都緊張的要死 我那些可憐被貼上豪宅標籤的業主 買地加上蓋房子加上裝潢加上買傢俱加上買家電加上.....所花的錢 價值恐怕都不值台北市一間屋齡數十年沒電梯的三房兩廳破公寓
老實說,經過多日的思考,我想我還是不懂邱委員在盧三小; 不過,我更不懂蘇先生為什麼要捐出農舍,這裡面太多政治語言與政治操弄, 真的不是死老百姓可以明白的。 所以這個新聞的後續我就不發簍了。
百唐造屋對業主的服務包山包海無所不在.... 為了不讓您們身份證的職業欄從老師變成農夫,也為了保護草苺和金錢樹免於絶種,我們已經幫您想好完工後的處理: 1.拿到農舍使用執照後馬上去辦理農地"休耕",聽說政府為了避免農業生產過剩,主動辦理休耕會發給補助金,不僅免了您們種田之苦,還可以揩點納稅人辛苦的血汗錢補貼貸款利息。 2.當然百唐不會真讓業主住在休耕荒地中的房子...,您先計劃好周邊要種些什麼草.什麼花.什麼樹...,辦好休耕後馬上給農萎會一紙公文,就說您已經辦理休耕的農地可否種點什麼草.什麼花.什麼樹...等等純消遣純做身體健康的"非經濟作物",依規定公家機關一定要給您回公文,牠若說可以,您就把公文裱起來掛客廳,將來就算您要選總統,看誰敢動您們家? 3.若辦休耕的路行不通,到時我們還有B計劃。總之您只要記得:百唐造屋對業主的服務包山包海無所不在....
1.包山包海的百唐,不知道有沒有包生子?對了,弄張民宿執照如何?不管要不要開民宿,拿一張備用。 2.既然小英可能是台灣第一個女總統,搶不到第一,我就不屑選了。是說,也要幫孩子擔心一下...... 3.您是擔心賺太多錢嗎?為什麼網路上搜尋「百唐」卻沒有任何工程實錄?除了我這裡?!
1.我倒是會做"生包子",您得自己蒸。民宿不用執照,假民宿真旅館才需要。 2.略 3.百唐有始以來只遇過一個想靠部落格賺錢的業主。
關於2.略 是說,也要幫孩子擔心一下...... 這事由於事涉天機不便洩漏,我足足思考了兩個月,還是決定應該提醒您一些事....我會給您電子錦囊一封,時機未到千萬不要開啟,天機不可洩漏..... 其實您的一雙兒女確有天命之相,有相片為證: http://pic.pimg.tw/stephanie0824/1316261396-1679032560_n.jpg 天將降大任於斯......必先.....勞其筋骨,將來,有一天,若孩子感到全身酸痛,恭禧您,孩子的天命時刻已到,您只要打開電子錦囊,就會知道該去找誰幫忙成就孩子的天命大業。 我是說真的。
首先,您登入到錯的暱稱;再者,哪一張相片不挑,偏偏挑表情詭譎的;阿欣小二的時候常喊生長痛,需要我按摩,升小三之後最近少一些,但因為符合您說的症頭,我馬上打開錦囊。最後不得不說,真是難為您了,這個梗竟然鋪了兩個月,真能憋。
「配蓋」。以地主名義申請建蓋一個小小農舍,取得該農舍使用執照之後,立即辦理過戶。如果你在鄉間田地裡看到一戶小小鐵皮屋,別懷疑,大部分都是地主蓋來方便買賣,如果不這樣做,農地它永遠都是農地,蓋後此農地等於有1/10具有建地的功能可以蓋屋,脫手時價值翻倍。
拍謝,我看不懂您要表達的意思?!
不好意思,請問您如果買的農地是384坪,那1/10建蔽率不就只能蓋個38坪大的農舍,可是這樣不會太小嗎? 這樣要怎麼住?
38坪對許多家庭來說其實是夠用的,娘家在市區的公寓室內僅有27坪,三房兩廳住了四個人,寸土寸金的都市建案都在30坪左右而已。只是您在農村找農地,自然是希望有大一點的生活空間,我完全瞭解。 於是麻煩您回到文章中的註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如果建蔽率有限,您可以讓上發展,我們家蓋了3層樓,每層約在3公尺左右,高度符合規定,如果38坪全蓋滿的話,有114坪(377平方公尺),只是這樣會超過規定的330平方公尺,況且我們也沒有那樣的預算,所以最後我們家建築總面積是80坪左右。 建議您找2.5分以上農地等2年,這樣您的地坪至少75坪,不過也要符合總面積規定。話說回來,330平方公尺也接近100坪了,那真的是豪華農舍啦,現在法規日趨嚴格,建照恐怕會有一點點的困難。 至於蓋大一點呢,超出部分屬違章建築,必須二次施工。基本上沒有立即性危險,若非人為檢舉,一般不會查察,但是,您得做好敦親睦鄰工作,並擔負其他人眼紅看不慣的風險,因為一旦被檢舉,就是拆無赦啊。我個人雖然積極敦親睦鄰,卻沒有多餘銀兩承擔風險,所以不敢蓋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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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復 ,只是兩分半在高雄,我們其實也無法負擔,或到非常偏遠的地區,但其實我們也不需要這麼大 我還請問,現在老農多嘛?聽說好像不太多 我的意思是,如果買農地但賣家非老農 不符合新法蓋合法農舍,這樣也會被拆嘛? 當然我們也想要買可以合法蓋農舍的地 但是似乎要找老農不太好找...... ~_~"
不符新法,就不能蓋合法農舍,這個才是問題, 因為這樣連建照都沒辦法申請,蓋完也不會有使用執照; 過去這種情形可以被默許,只要沒有出大問題, 就不會有問題, 但是就我所知,現在只要有人檢舉就是拆除, 再來就是像這次基隆那棟坍塌的民宅, 出了問題,完全沒辦法原地重建, 可以想見主人欲哭無淚的心境。 買地要靠緣分, http://bwsurvey.businessweekly.com.tw/event/2013/swcb/work.aspx?id=ddeabccb-0e8d-4a8d-8659-7a62a6bddfb7 這是我先生的文章(如果方便幫忙按個讚吧), 文章內記錄我們找地找了6年, 這是一個漫長的道路,需要一些耐心, 或者您可以試著從仲介、或喜歡的區域附近鄰居開始著手, 因為老農不會寫在臉上,我們一般老百姓也很難得知訊息, 祝福你~
這也是我夢想的房子,看得我真是心生羨慕。 我也要追隨版主築夢~~XD 另外蓋農舍沒有容積的限制嗎?只有高度限制是吧!
Stephen您好: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 文章中段有說明,在註二粗體與紅字處,農地建蔽率是1/10。 以上回覆~~祝您築夢順利!
農舍興建也是我兩年前所考量的,目前我已符合興建資格,但卻存款不足,我在金門離島,因此沒有756坪以上農地的限制,只是我的農地只有250坪許,蓋十分之一,也堪用了~很高興能認識大大,能當個半農半退休人,期待有一天也能如此囉!!
水下10米你好: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這兩天稍微研究了您的部落格,覺得您應該是個狂人啊啊啊啊,佩服佩服。 地坪25坪若規劃得宜,可以有非常不錯的發展,祝福你在自地自建的過程中,能享受「從無到有」的樂趣。期待你的好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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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您好: 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因您非痞客邦用戶,故悄悄話回應您看不見,我回覆在這裡給您。如需進一步討論,可以悄悄話留下電子信箱。 就我個人經驗(不做推論),1.我們的確是以一個建築面積偏小的農舍,變更使用面積到目前的大小,也就是整塊農地的1/10。2.印象中取得使照之後隨即辦理過戶,過戶後隨即送出建照申請,建照核發後就蓋屋了。說起來容易,但過程也是經歷許久呢。 目前農地及建築法規的修訂越發嚴格,又各鄉鎮規範不一,我擔心我的回覆不盡正確,會耽誤到您自地自建的圓夢計畫。由衷建議您至農地所在位置的鄉鎮公所建設科詢問承辦人員,因為由他主責,答案會最準確。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日後若有問題再請教您 以下是我的Email mpm040@gmail.com
您好 想請問89年前取的農地者 要蓋農舍 需要有農夫的資格要求才能蓋嗎 謝謝您
小硯您好: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 確實是農夫的農地才能蓋農舍, 有關農夫的資格,請參考文章內第二點藍字標註「原地主配蓋農舍」的第四段【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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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剛看完您對網友小硯的留言~ 我有類似的問題: 我家有一塊89年以前的4分地~原地主是我哥,他不具農民資格 但可以地主的名義申請興建農舍囉! 在煩請版主回覆囉~
Tim您好: 所謂農民的資格,法規的訂定是「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就字面上的意思是,你符合以下這些資格,提出這些單據,你就是農民,就可以送件申請農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資格(文件)是:年滿20、土地取得超過2年、無自用農舍、農地農用,以及農舍建照;詳情仍請您在本文或相關法規中確認細部說明。 不過您的狀況其實可以單純一點,因為4分>2.5分,土地取得又超過2年,基本上不具農民資格也是可以興建農舍啊。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3-07-01 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001167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第七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第八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者,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 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 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汚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十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除離島地區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但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得以於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 三、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興建集村農舍坐落之農舍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農舍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該道路寬度十棟至未滿三十棟者,為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者,為八公尺。 七、農舍用地內通路之任一側應增設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通達各棟農舍,並有適當之喬木植栽綠化及夜間照明。其通路之面積,應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八、農舍建築應依下列規定退縮,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 (一) 農舍用地面臨經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之道路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建築。 (二) 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九、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第十三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 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戶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滿三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二十棟以下應至少設置二個車位。超過二十棟未滿三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三個停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三十棟以上未滿四十棟時,應至少設置四個車位。四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五個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五、廣場:以每棟 九平方公尺 計算。
請問配蓋時坪數比較小,是不是已經取得使用執照,那過戶後坪數變大,要如何變更申請呢?和地政如何登記?可以跟我說後段如何做嗎?我們目前到配蓋,但還沒過戶,再來他已經蓋快1半了,我們要如何接手後續要如何進行?
sunney YANG: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您說的狀況應該叫做「增建」或是「擴建」,基本上就是重新送建築執照的申請書,確切名稱可能要專業建築師或營造工程人員會清楚。因為法規已經有改變(請參考上一篇留言),若以我的經驗來回覆您,恐怕會有落差。建議您詢問建築師,會更清楚仔細。抱歉沒能幫上忙。
正在思考要不要申請合法建照(因手續複雜,費用增加非常多)時,看到你的農舍建築經驗分享文,收穫甚多,在此向你致上深深的謝意,我的農地在屏東,可否介紹讓你很滿意的建築師,謝謝
給憧憬田園樂的人: 之前的文章有提過,我們雖然積極敦親睦鄰,但也難免擔心被檢舉拆除, 因為一生心血都在這裡,實在沒有勇氣承擔這種風險, 所以我們選擇走緩慢但安心的路,等待很辛苦,但現在覺得很值得。 我們的建築師在南投草屯,不確定是否能接您的單, 麻煩您以悄悄話留下信箱給我,我以郵件回覆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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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分享! 田園生活一直是我的夢想,不過一直覺得困難重重而躊躇,看了你的文章還真的很佩服你,不過要找個合適的農地還真要口袋夠深呢,要不每天上班打卡一定遲到說.
親愛的鐵牛: 找合適的農地要口袋夠深,還要體力夠好、人面夠廣、時間夠多,記得我們當初透過很多人(不只是仲介),看過非常多的土地,剛好在網路上看見這塊大小適中、價金可接受、離工作地約30分鐘車程(稍遠),整個條件頗為理想的土地。重點是不能急,最終就是靠緣分了。
請問:若是自家農地,但長輩是老農,有2塊緊鄰共1000坪土地,無自用農舍,該如何蓋農舍,是否需要排水?因為土地附近似乎沒有水溝,也沒有自來水跟電,為了以後繼承,是否需要先申請蓋農舍?
您好: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抱歉無法協助您。因為法規隨時在變,我只能針對我的個人經驗與與大家分享,有關法規修正部分,您可參考前幾篇留言,有2013年公布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本文陳述的是我們蓋屋時的法規(2009年)以及我的因應方式,各地鄉鎮公所主事者不同,對法規的規範也許有不同見解,我的經驗恐怕無法適用您的狀況,建議您詢問當地建築師或承辦人員,他們必定有最新的資訊。
請問你~~民宿是由農地先申請蓋農舍後才能興建營業的嗎? 還是一般人就能直接在農地上蓋民宿(非89年以前就有的) 因為在做民宿這方面的報告~好奇想請問你 謝謝:))
yaya您好: 老實說,反覆看了您的問題,我不確定您想問的到底是什麼? 就我個人的概念,民宿是營利的建築,台灣大部分民宿甚至是旅館式的規劃管理。而農舍是農人因農作需要而蓋在農地上的屋子。如果您同意我的解釋,那麼農舍的功能就不該是民宿。我蓋的房子是自住,且正職工作之餘也認真的務農,實在跟民宿扯不上什麼關係,頂多是朋友來住,確定非營利用。 我認為,民宿應該是建地蓋的建物。但因為農地一般範圍較大,確實適合做為民宿或農場之用,目前使用農地蓋農舍而進行營業的民宿不在少數。只是以我的概念及我的經驗,根本無法回答您的提問,真是抱歉。
抱歉~~是我誤會了 你的房子很漂亮,我以為你有在經營民宿 因為我在找農地上建農舍後再變民宿的例子和過程 謝謝你還詳細回答我: )
yaya:真是個美麗的誤會。 昨天恰好問到代書朋友,他說農舍可以做為民宿,依民宿相關法規辦理,但前提是合法農舍,所以有關您的問題,就我的個人認知,應該還是要完全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法規業已修正,請參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法規內文,簡單來說,就是2.5分/持有兩年,才能蓋屋。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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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da您好: 因為您不是痞客邦的用戶 請先參考拙作再留言喔 http://stephanie0824.pixnet.net/blog/post/59779612
你家的前庭有一塊地 用它來種火龍果 收成可自用也可網拍 相關單位來查驗也有個果園可交差 火龍果不難種也好照顧
哈哈哈,那天您沒進到圍牆內,沒發現其實我們家經濟作物不少唷。 我們有香蕉、檸檬、枇杷和龍眼,香蕉已經生了,其他還沒; 沒菜的時候,客廳外面有地瓜葉,或是剪點刺蔥就可以煎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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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資材室可以隔間或有衛浴設備嗎?
您好,我們蓋的是農舍,我不清楚資材室的相關規定。 抱歉幫不上忙。
你好: 1.請教您建築師費用大約多少錢?費用包含了那些項目? 2.興建農舍是否交營造廠興建?自己找廠商?建築師介紹? 3.過程中是否遇到什麼困難瓶頸? 謝謝你
您好:謝謝您到訪與留言,煩請您以悄悄話留下信箱,我將儘速與您聯繫。有關第三題,因為範圍太大,還要麻煩您先花時間爬文,才有討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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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一塊農地約3分是於100年初購買的 但我本身不是農民... 不知可以蓋農舍嗎? 因為法令修改很多...所以不是很確定... 如果你也不清楚... 不知道我可以問誰... 謝謝您
謝謝您的到訪與留言,先確認您是否看過這篇拙作http://stephanie0824.pixnet.net/blog/post/59779612。雖說不回應與法規相關的問題,不過您的提問也是我自己的疑問,所以徵詢了建築師,在此回應您。 1.在104年9月修正,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兩個重點,第一是有農保(農保資格請自己搜尋),或是健保的投保單位是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第二是你要提出農業生產佐證資料。這兩個是擇一即可。 2.其實我也不是專業人士,承蒙您的抬愛。老話重提,相關問題仍建議您詢問當地建築師或承辦人員,他們必定有最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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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版主分享
版主您好: 感謝您分享許多興建農舍的知識,想請較您的營造廠和建築師的資訊,並 1.請問您建築師費用大約多少錢?費用包含了那些項目? 2.請問營造廠油自己找廠商還是油築師介紹比較好? 謝謝您! 我的信箱是a86210300@yahoo.com.tw
您好,我們有一塊建地,無公共排水道,有水利會灌溉渠道,但須經由私人土地,私人若不同意,不就不能蓋房子了?
winne您好:問過建築師,你說的沒有錯。建議您在當地詢問地政士,看看有沒有解套辦法(比方和地主簽合約之類的)。
國土法通過,農地要農用,還可以蓋農舍嗎?
您好: 現在我們的農地種有桂花、鳳梨、香蕉、芭樂、枇杷、咖啡、金棗及金桔等經濟作物,若以目前狀態來申請興建農舍,應該也不會有問題才是。 因為就我的認知,農舍本來就是基於農用所衍生出來的需求,與國土法通過與否沒有直接相關,只是,因應該法律通過,農舍申請程序需另提供農業經營計畫書。
因為之前申請建農舍,種南瓜時,縣政府說要搭棚架,而且一般品種不行,還說要有經濟價值的,何為經濟價值農作物,請給意建參考。
Andy你好:請教了建築師,他的回應是:「簡單說就是有達農作產銷行為規模,不要陷入何是經濟作物。例如:檳榔、香蕉、柳丁......等等,只要種植數量是農作產銷,達農務單位認定一年的交易數量,且有憑證。」聽起來是需要有一個「農業經營計劃」,這是目前農舍申請上的困難。因為我們當時農地確實種了滿滿的檳榔樹,每年都有產值,而當時法規也較寬鬆,且我們是以增建方式處理,所以沒有遇到這個問題。很抱歉無法提出好的建議。
我想問的是:鐵皮屋要在什麼階段蓋呢?拿到農舍許可之後就可以過戶給買主,所以後續的程序就是買方的事情了,對嗎?我的土地是89年以前用買賣方式取得的,(其他條件皆符合)這樣有符合條件嗎
依林媽您好,1.我們的鐵皮屋是以原地主名義申請,所以建照的申請程序過了就施作,拿到使用執照即可過戶。2.過戶後所有的事情確實就是買方的權責。3.聽起來就是符合老農資格了唷。我僅能依據我的經驗回覆您,確切的操作方式,仍建議您詢問當地的地政士、建築師或公所承辦人員會更準確。以上回覆。
房仲推薦一塊農地約600坪,已經蓋好農舍,因我非農夫身分,房仲說可以買因為這是民國89年修法前取得的土地,農舍是合法,雖買方非農人身分也可以交易是嗎?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買農舍嗎
最近一直去看花蓮的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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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0730您好:已回信,但因為您留的信箱格式不正確,不確定您能否收到。如您有看到這篇,還請確認信箱。謝謝。
你好我想要請問 申請農舍的經驗, 我一樣是魚池人我想要請教你
請問是怎麼樣的問題?可以麻煩您以悄悄話留言信箱或line的ID,我再給您回覆。